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党委会会议 议事规则

Publisher:宋梦茜Time:2024-05-10View:10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新甫京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重要事项;

2)学习传达上级和学校党委重要文件、会议、讲话精神等事项;

3)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部署的重大活动、重要专项工作、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等事项。

2. 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 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建工作规划;

2)学院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

3)学院年度党建专项工作,如学生党建工作等;

4)学院党建改革举措;

5)学院党建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

4.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党委换届选举事项;

2)党支部建设工作,如党支部设置、换届、调整,党支部书记选配、述职评议考核,“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样板党支部创建和培育等事项;

3)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如年度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培养状况分析、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党员教育培训,党员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纪律处分,党内激励关怀帮扶等事项。

5. 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等事项;

3)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和材料,以及各类整改方案和报告等事项;

4学院党委委员分工和联系基层党组织、统战人士等事项

5)学院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制度等事项;

6)年度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使用等事项;

7)党务公开有关事项。

7.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分工、责任清单、检查考核、整改方案等事项;

2)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事项;

3)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及整改落实等事项;

4)党员廉洁教育、纪律教育、警示教育等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 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选任等有关事项;

2)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事项;

3)开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等事项。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部机构、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等事项。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基层组织干部教育、培训、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推荐参加校级以上教育培训的干部人选等事项;

2) 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处级干部考核、监督等事项;

3)对学院内部机构、单位负责人和管理岗位干部开展教育、培训、选拔、考核、监督工作等事项;

4)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事项。

5. 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 管理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务秘书、专兼职组织员等配备、管理、监督、考核等事项;

2)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监督、考核等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1.对各类人才开展教育培训,加强政治引领等事项;

2.在各类人才中发展党员,加强政治吸纳等事项;

3.对各类人才、专家队伍开展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等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加强思政课程建设的事项;

2.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事项;

3.构建“五育并举”育人体系的事项;

4.加强三全育人工作的事项;

5.定期研判师生思想动态,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专题研究部署、定期研判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2.研究决定师德考核评议等事项;

3.研究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等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分析研判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等工作;

2.党外知识分子、党外代表人士等统战工作的事项;

3.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项;

4.安全稳定工作,平安校园建设,实验室安全,敏感时期、重要节点的安全保障等事项;

5.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保密工作等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1.工会改革、自身建设和建家工作等事项;

2.共青团自身建设和开展团员教育、管理、服务和推优工作等事项;

3.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制度建设、文化活动开展等事项;

4.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章程制定、成员遴选、组织建设等事项;

5.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期换届、召开大会、提案落实等事项;

6.老干部和离退休工作,关工委组织建设、条件保障等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1.学院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建设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

3.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4.教学、科研、学生、行政管理等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等事项。

(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1.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申报;

2.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设置、调整、建设、认证与评估;

3.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

4.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

5.本科生、研究生一流课程及其他教学项目建设;

6.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管理;

7.本科生、研究生教材编写选用、优秀教材评选等;

8.本科生、研究生合作外方高校选用教材、教学资料审核等。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1.人才工作规划的制定;

2.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3.年度人才引进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4.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项目人选推荐申报。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1.教职工聘用、调动、晋升、离职等事项;

2.教职工年度和聘期考核的事项;

3.教职员工职称职级评定的事项;

4.教职工薪酬分配、绩效及奖励分配等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后,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在每次党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新甫京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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